《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丨政策速遞
2017-03-16 13:00:005570
2016年5月,杭州市文創委印發《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宣布杭州市文創產業引導基金正式啟動。
2016年引導基金規模為1.2億元,這些資金通過杠桿放大后主要投向信息服務業、動漫游戲業、設計服務業、現代傳媒業、藝術品業、教育培訓業、文化休閑旅游業、文化會展業等八大重點行業的中小微文創企業。
《引導基金辦法》政策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文化名城文化強市”和打造“全國文化創意中心”的決策部署,為吸引國內外優質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域集聚,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體系,根據《關于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50號)、《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09〕24號)和《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0〕3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基金,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導作用,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立子基金的形式,鼓勵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加大對中小微文創企業的投資力度,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引導、助推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投向要有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有利于文創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有利于人民生活品質的提升。引導基金的運作要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二章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及支持方法
第四條
引導基金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逐步擴大規模,資金主要來源于市級文化專項資金、市級產業基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引導基金的各類收益原則上用于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五條
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創辦”)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代表,逐年將資金投入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第六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除財政資金出資單獨設立引導基金外,也可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共同出資組建引導基金。引導基金對外投資時主要以共同發起設立的方式,對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要投資方向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子基金”)進行投資,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的其他投資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根據實際需要,引導基金也可以采用增資和階段參股等形式參與對子基金的投資。子基金應在杭州市注冊設立、稅務登記。
第三章 引導基金決策、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文創辦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在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和中共杭州市委宣傳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引導基金相關事項的決策、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杭州文投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為引導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出資成立杭州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并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從引導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引導基金額度在5000萬元以內(含),年管理費提取比例為1%,引導基金額度在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為0.5%。
第十條
在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和中共杭州市委宣傳部的統一領導下,市文創辦行使引導基金相關事項決策權,并對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進行協調和監督,具體職責如下:
(一)研究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出臺的有關文化體制改革、文創產業發展和引導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
(二)研究審議引導基金管理的具體政策和制度。
(三)根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評審意見,確定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審定投資方案。
(四)根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方案,對給予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的補助進行審定。
(五)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引導基金其他相關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七)引導基金涉及的重大事項,由市文創辦按程序提交中共杭州市委宣傳部、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進行研究后執行。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行使引導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受理子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的申報、開展盡職調查并組織評審工作。
(二)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和合作方案。
(三)按照政策規定確定子基金的資金托管銀行。托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子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每月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出具托管報告。
(四)組織實施合作方案,與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子基金。
(五)決定向參股子基金的投委會等投資決策機構派出正式成員或列席人員的人選。
(六)受理、審核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提出的補助申請。
(七)批準子基金股權退出方案。
(八)其他日常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子基金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二)適時提出股權退出方案,報經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后,負責實施股權退出工作。
(三)收集匯總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編制引導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及市文創辦匯報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
(四)其他受托事項。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
第十三條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國家法律允許的組織形式(引導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引導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子基金中杭州市各級財政性資金不得超過40%。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設立子基金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引導基金參股: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創業投資企業設立、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的有關規定,最近一年應當通過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申請當年新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除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繳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募集資金來源及對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子基金實際出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或者出資人承諾在注冊后3年內總出資額達到8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且首期出資額不低于30%(含)。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至少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管理團隊至少有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階段參股的,除需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子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第十七條
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確定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合作創業投資機構。
(二)機構申報。有意向的創業投資機構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合作設立子基金的投資方案。
(三)盡職調查。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審核申報材料,并對符合申報材料要求的創業投資機構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四)組織評審。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對投資方案進行評審。
(五)投資決策。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評審結果和市文創辦意見,確定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和投資方案。
(六)社會公示。將擬合作對象名單在市級媒體上公示1周。對公示中發現并查實問題的擬合作對象,引導基金不予合作。
(七)實施方案。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投資方案,由受托管理機構與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性融資、抵押、擔保、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子基金的投資運作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對象應符合社會主義文化發展方向和正確的價值導向,有助于弘揚主旋律、傳遞正能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二)投資對象應以在杭州市注冊設立的文化創意企業為主,投資于杭州市文化創意企業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資額(受托管理機構出資部分)的2倍(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共同出資組建的引導基金按不低于該比例的要求另行確定),鼓勵加大對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投資。
(三)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可投資于新三板掛牌企業。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20%,以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分散投資風險
(六)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七)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八)鑒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意識形態屬性和特殊的行業管制政策,子基金的投資決策機構中應有受托管理機構派出的正式成員或列席人員。
第二十條
根據參股子基金的運作情況、引導基金在參股子基金的收益等指標,對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給予一定的補助。
(一)對子基金投資杭州市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資金額度超過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資額(受托管理機構出資部分)2倍(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共同出資組建的引導基金按不低于該比例的要求另行確定)的部分(以下簡稱“超額投資部分”),可按照不超過超額投資部分2%的比例,對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進行補助,單個子基金補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1.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可在子基金投資期結束后,提供投資協議、所投企業資金到賬證明等材料,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兌付補助。經認定后,可按不超過超額投資部分1%的比例給予補助。
2.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全部退出后,根據引導基金的收益情況,再給予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相應補助。引導基金年化收益率(單利)達到8%(含)以上的,給予超額投資部分0.5%的補助;達到12%(含)以上,給予超額投資部分1%的補助。
(二)子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時,需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相應材料進行審核,在報市文創辦同意后,在有關市級媒體上公示一周。對公示中發現并查實問題的合作創業投資機構,不予補助。
(三)經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和媒體公示無異議的補助資金,由市級文化專項資金按程序安排。
(四)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界定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五)子基金對符合《杭州市初創型文化創意企業孵化工程 (展翅計劃)實施意見》(市文創辦〔2015〕5號)規定的扶持對象企業的投資,在計算超額投資部分時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額的1.5倍予以認定。
(六)子基金對杭州市以外的文化創意企業進行投資后,吸引該企業搬遷注冊到杭州的,在計算超額投資部分時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額的2倍予以認定。
(七)子基金所投資企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在弘揚主旋律、文藝精品創作和文化走出去等方面獲得中央宣傳、文化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獎項、榮譽的,在計算超額投資部分時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額的2倍予以認定。
(八)子基金所投資企業因提供的內容和服務違反正確的政治方向、宣揚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計算其超額投資,不得兌現補助。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不得用于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性融資、抵押、擔保、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中基協發〔2014〕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1號)等文件做好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如受托管理機構在子基金投資決策機構中的派出人員提出擬投資項目存在提供的內容和服務違反正確的政治方向、宣揚不良文化等風險因素并明確發表發對意見,經子基金投資決策機構按程序進行表決后仍決定進行投資的,引導基金已承諾但未到位的出資可不再到位。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其他股東(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子基金進行調整。協調無效的,報請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并報市文創辦同意后,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股東(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所投資企業因提供的內容和服務違反正確的政治方向、宣揚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參股子基金方案經市文創辦批準后1年內,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入伙)手續。
(三)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后1年內,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子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或已不能完成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要求。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
(六)子基金的其他股東(出資人)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導致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財產份額)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二)轉讓退出。
(三)到期清算。
(四)破產清算。
(五)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文創辦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根據投資業務開展情況,按受托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報送投資項目材料,按季度報送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監督參股子基金的運作情況,按年度編制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報告引導基金運行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文創辦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文創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安排資金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共同出資組建引導基金的,應根據本辦法精神,與合作方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文化創意產業包括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八大重點行業統計分類》(市文創委〔2008〕1號)和《杭州市信息經濟(智慧經濟)統計調查制度》[數字內容(智慧文創)產業部分]所包括的所有產業門類。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引導基金按本辦法進行對外投資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屆時已對外投資項目的管理繼續按本辦法及相關章程、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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